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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卖亲生子女应如何定罪
被告人李某系农村妇女,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,2002年10月计划外怀孕,李某身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,只能将孩子生下。因其家境贫寒,且负有许多外债,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安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,并托安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。2003年8月,李某在医院生一女婴。按约定,李某在孩子满月(出生30日)后将女婴交与安某及收养人汤某,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。
司法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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